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恒定濕熱試驗箱,高溫存儲試驗,自由跌落試驗,**試驗,振動試驗等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場所照明用LED路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方式、包裝、運輸和儲存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LED路燈。
LED路燈是指以LED作為發光器件的道路照明燈具,與高壓鈉燈、金鹵燈為光源的傳統路燈相比,具有節能、環保、長壽命等優點。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7000.1-2001燈具一般**要求與試驗
GB7000.5-2005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要求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EN13201-2:2003路燈-第2部分:性能要求
EN13021-3:2003路燈-第3部分:性能的計算
EN13201-4:2003路燈-第3部分:測量照明性能的方法
IEC61347-2-13:2006燈的控制裝置第2-13部分:LED模組用交流或直流供電 的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
IEC62031普通照明用LED模組的**要求
IEC62384:2006LED模組用交流或直流供電的電子控制裝置的性能要求
GB7247.1-2001激光產品的**第1部分: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
GB/T2423.1-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A:低溫
GB/T2423.2-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B:高溫
GB/T2423.3-2008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高低溫濕熱試驗箱
GB/T2423.8-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d:自由跌落
GB/T2423.10-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2829-2008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GB4208-1993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5080.7-86設備可靠性試驗恒定失效率假設下的失效率與平均無故障時間的驗證試驗 方案
GB17743-1999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17625.1-2003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LED
在注入電流時能發光的包含P-N結的固態器件
3.2LED模組
由一個或多個包含諸如光學的、電氣的、機械的和(或)電子的更多元器件的LED組合起來的能提供光源的設備
3.3LED路燈
使用LED模組發光提供光源并配有控制電路及裝配附件的用于道路和街路照明用的燈具
3.4路面平均照度
按照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3.5路面照度分布
由實際測得的一系列等照度線所構成的路面實際照度的分布圖
4、產品型號、系列及結構尺寸
4.1產品型號
4.2產品系列
4.2.1根據產品安裝特性分為:仰角固定式和仰角可調式。
4.2.2根據產品整體結構分為:整體式和電源分離式。
5技術要求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5.1外觀結構
5.1.1外觀要求:涂漆色澤均勻,無氣孔、無裂縫、無雜質;涂層必須緊緊的粘附在基礎材料上;LED路燈系統各部件機殼表面應光潔、平整,不應有劃傷、裂縫、變形等缺陷。
5.1.2尺寸要求:外形尺寸應符合圖紙要求。
5.1.3材料要求:系統各部件的使用材料及其結構設計應符合圖紙要求5.1.4裝配要求:燈具表面各緊固螺釘應擰緊,邊緣應無毛刺和銳邊,各連接應牢固無松動,必要時燈具各緊固、連接和密封要求應符合GB7000.1-2002第4.12節。
5.2環境條件
5.2.1產品在溫度-25℃~40℃范圍內能可靠的工作。
5.2.2產品在溫度-40℃~85℃范圍內能可靠存儲。
5.2.3產品在相對濕度≤95%R.H.能可靠的工作。
5.2.4產品間歇暴露在振動條件下不會危害到產品的正常工作。
5.2.5產品在搬運期間遭受的自由跌落不會危害到產品的正常工作。
5.2.6產品在大氣壓為86~106kPa范圍內能可靠工作。
5.3工作電源
5.3.1LED路燈整燈的額定電壓按使用地區的市電狀況為分兩類:
Ⅰ.國內、澳洲及歐洲主要國家:
——國內:額定電壓,220V;額定頻率,50/60Hz;
——澳洲:額定電壓,220V;額定頻率,50/60Hz;
——歐洲:額定電壓,230V;額定頻率,50/60Hz;
適用范圍:單相交流170~250V,50-60Hz;
Ⅱ.北美、日本等國家:
——日本:額定電壓,100V;額定頻率,50/60Hz;
——北美:額定電壓,120V;額定頻率,50/60Hz;
適用范圍:單相交流90~140V,50/60Hz。
5.3.2LED模組驅動電路輸入電壓分兩類:
Ⅰ.額定電壓:DC24V,適用范圍為DC22V~DC26V;
Ⅱ.額定電壓:DC55V,適用范圍為DC52V~DC60V。
5.4性能要求
5.4.1LED路燈需有良好的散熱系統,保證LED路燈在正常環境下工作時,鋁基電路板溫度不得超過71℃。
5.4.2LED路燈應具有過溫保護功能。
5.4.3具有調功控溫電路的LED路燈應具有調功控溫能力。
5.4.4LED路燈應具有控制電路異常保護,LED路燈必須設置有3C或UL或VDE認證的熔斷裝置,以作為電路異常時過流保護。
5.4.5LED路燈應具有抗LED異常工作能力,即LED路燈中,每個LED串聯組由獨立的恒流源電路驅動,該恒流電路應保證有LED擊穿短路異常情況下能**運行,并且電流穩定。
5.4.6LED路燈應具有防潮、排潮呼吸功能,LED路燈內部電路板須作防潮處理,燈具須有防水透氣的呼吸器,保證燈具內部萬一受潮后仍能穩壓工作,并且靠自身工作產生的熱量將水汽排除。
5.4.7LED路燈總向下光通量與燈具耗能比≥56.0lm/W。
5.4.8LED路燈單燈照度均勻度≥0.4。
5.4.9LED路燈單燈在路面上的照度分布應為一矩形。
5.4.10LED熱阻應≤12℃/W。
5.5**要求
LED路燈應符合GB7000.5的要求,普通照明用LED模組應符合IEC62031的要求,LED模組用交流或直流供電的電子控制裝置應符合IEC61347-2-13和IEC62384的要求。
5.6電磁兼容性要求
LED路燈的插入損耗、騷擾電壓、輻射電磁騷擾、諧波電流應符合GB17743和GB17625.1的要求。
5.7外殼防護等級
LED路燈的外殼防護等級應達到IP66或以上。
5.8照明設計要求
LED路燈按規定的安裝規范安裝后應符合CJJ45-2006標準的要求。
5.9激光輻射
LED路燈按規定的燈桿高度安裝就位后,在離地面2米高的照射面內的激光輻射不能超過按GB7247.1分類的Ⅰ類激光輻射的限值。
5.10LED路燈可靠性
LED路燈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應不小于50000小時。
5.11LED路燈光源壽命
LED路燈光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平均壽命應大于50000小時。
注:光通量低于初裝時的70%視為使用壽命結束。
6.試驗方法
6.1外觀結構檢查
6.1.1外觀檢查:目視檢查,外觀應符合5.1.1的規定。
6.1.2尺寸檢查:采用卷尺或類似工具測量,尺寸應符合5.1.2的規定。
6.1.3材料檢查:目視檢查,材料應符合5.1.3的規定。
6.1.4裝配檢查:目視檢查,必要時通過GB7000.1-2002第4.12節的試驗檢查,裝配應符合5.1.4的規定。
6.2環境條件試驗
6.2.1高低溫工作試驗
試驗應符合5.2.1的規定;試驗溫度在-25℃及+40℃,試驗時間各為96±2小時。
6.2.1.1高溫工作試驗
按GB/T2423.2規定的Bd類進行。
6.2.1.1.1初始檢測
將試驗樣品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室內環境下,檢查外觀和結構,并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流,參照EN13201-3和EN13201-4的方法或類似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測量LED路燈的平均照度,然后在暗室中,將LED路燈發出的光投射到距路燈等體平面2.0m的墻上測量路燈照度分布圖,通過用適當的裝置測量矩形長寬邊的所有夾角和矩形的長度、寬度及面積,測量路燈的照度分布,并記錄下每個夾角、所有邊長、整體面積的數值。
6.2.1.1.2條件試驗
a)將處于室溫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通電的狀態下放入試驗箱,然后將試驗箱溫度調控到規定的(40±3)℃。
b)使試驗箱的溫度達到規定的試驗溫度。
C)在此溫度下,試驗樣品在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下通電保持96h,持續時間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d)切斷試驗箱電源,試驗樣品從箱中取出,在室溫下恢復2h。
6.2.1.1.3*后檢測
將試驗樣品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室內環境下,檢查外觀和結構,然后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流,在與6.2.1.1相同的測量條件下測量LED路燈的平均照度及照度分布圖。
6.2.1.1.4試驗結果判斷
用目視檢查,LED路燈外觀和結構在試驗前和試驗后應無明顯變化,其*后檢測的平均照度應不低于初始檢測的平均照度的95%,照度分布圖的矩形面積與初始檢測的偏差不超過10%,矩形的任意一邊的長度或寬度與初始檢測的偏差不超過5%,矩形長寬的夾角與初始檢測的不超過5度。
6.2.1.2低溫工作試驗
按GB/T2423.1規定的Ad類進行。
6.2.1.2.1初始檢測
按6.2.1.1.1進行
6.2.1.2.2條件試驗
a)將處于室溫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通電的狀態下放入試驗箱,然后將試驗箱溫度調控到規定的(-25±3)℃。
b)在此溫度下,試驗樣品在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下通電保持96h,持續時間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C)試驗樣品在此溫度下保持96h,持續時間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d)切斷試驗箱電源,試驗樣品從箱中取出,在室溫下恢復2h。
6.2.1.2.3*后檢測
按6.2.1.1.3進行
6.2.1.2.4試驗結果判斷
按6.2.1.1.4進行。
6.2.2高低溫存儲試驗
試驗應符合5.2.2的規定;試驗溫度在-40℃及+85℃,試驗時間各為96±2小時。
6.2.2.1高溫存儲試驗
按GB/T2423.2規定的Bb類進行
6.2.2.1.1初始檢測
按6.2.1.1.1進行。
6.2.2.1.2條件試驗
a)將處于室溫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不通電的狀態下放入試驗箱,然后將試驗箱溫度調控到規定的(85±3)℃。
b)使試驗箱的溫度恢復到規定的試驗溫度。
C)試驗樣品在此溫度下保持96h,持續時間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d)切斷試驗箱電源,試驗樣品從箱中取出,在室溫下恢復2h。
6.2.2.1.3*后檢測
按6.2.1.1.3進行。
6.2.2.1.4試驗結果判斷
按6.2.1.1.4進行。
6.2.2.2低溫存儲試驗
按GB/T2423.1規定的Ab類進行。
6.2.2.2.1初始檢測
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按6.2.1.1.1進行。
6.2.2.2.2條件試驗
a)將處于室溫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不通電的狀態下放入試驗箱,然后將試驗箱溫度調控到規定的(-40±3)℃。
b)使試驗箱的溫度恢復到規定的試驗溫度。
C)試驗樣品在此溫度下保持96h,持續時間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d)切斷試驗箱電源,試驗樣品從箱中取出,在室溫下恢復2h。試驗樣品應在室溫下進行恢復直至解凍,為了除去水滴,可用手抖動試驗樣品。
6.2.2.2.3*后檢測
按6.2.1.1.3進行。
6.2.2.2.4試驗結果判斷
按6.2.1.1.4進行。
6.2.3環境試驗
試驗應符合5.2.3的規定;試驗溫度在40℃、相對濕度為95%R.H.的條件下進行,試驗時間各為96±2小時。
6.2.3.1恒定濕熱試驗
按GB/T2423.3的規定進行。
6.2.3.1.1初始檢測
按6.2.1.1.1進行。
6.2.3.1.2條件試驗
試驗樣品按正常的工作狀態放入到濕熱箱內。試驗樣品不通電,啟動濕熱箱電源使箱內溫度升到40℃±3℃,然后,再加濕并攪拌箱內的空氣,當溫度達到要求,相對濕度在(95±3)%時,保持96h后試驗樣品從箱中取出,在室溫下恢復2h。
6.2.3.1.3*后檢測
按6.2.1.1.3進行。
6.2.3.1.4試驗結果判斷
按6.2.1.1.4進行。
6.2.4掃頻振動試驗
試驗應符合5.2.4的規定,按GB/T2423.10的規定進行。
試驗樣品不包裝、不通電,按其預定使用位置固定在試驗臺中央,振動方向為垂直方向,振動嚴酷度為:
——頻率范圍:10Hz-55Hz-10Hz;
——振幅:0.35mm;
——掃描速率:約1oct/min;
——持續時間:30min。
試驗后檢查受試設備應無損壞和緊固件松動脫落現象,通電設備功能正常。
6.2.5自由跌落試驗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試驗應符合5.2.5的規定,按GB/T2423.8的規定進行。
試驗樣品帶完整包裝、不通電,從500mm高度上自由跌落2次。
試驗后檢查受試設備應無損壞和緊固件松動脫落現象,通電設備功能正常。
6.3工作電源試驗
6.3.1LED路燈整燈根據其適用的國家和地區,在其相應的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工作,其工作電流、功率消耗應能滿足產品規格書中的要求。在其適用的輸入電壓范圍和頻率范圍內的電源供電情況下,能正常亮燈,且其在電壓范圍的*高電壓和*低電壓下按6.2.1.1.1的方法測得的照度均勻度與在額定電壓下按6.2.1.1.1的方法測得的照度均勻度相差均不得超過10%。
試驗方法:
Ⅰ.國內、澳洲及歐洲主要國家:
——國內,在額定電壓220V50Hz供電情況下,按6.2.1.1.1的方法測量照度均勻度,然后分別在供電電壓為170V60Hz和250V50Hz的情況下測量照度均勻度;
——澳洲,在額定電壓220V50Hz供電情況下,按6.2.1.1.1的方法測量照度均勻度,然后分別在供電電壓為170V60Hz和250V50Hz的情況下測量照度均勻度;
——歐洲,在額定電壓230V50Hz供電情況下,按6.2.1.1.1的方法測量照度均勻度,然后分別在供電電壓為170V60Hz和250V50Hz的情況下測量照度均勻度;
根據在不同電壓下測量出來的照度均勻度,進行計算比較。
Ⅱ.北美、日本等國家:
——日本,在額定電壓100V60Hz供電情況下,按6.2.1.1.1的方法測量照度均勻度,然后分別在供電電壓為90V60Hz和140V50Hz的情況下測量照度均勻度;
——北美,在額定電壓120V60Hz供電情況下,按6.2.1.1.1的方法測量照度均勻度,然后分別在供電電壓為90V60Hz和140V50Hz的情況下測量照度均勻度;
根據在不同電壓下測量出來的照度均勻度,進行計算比較。
6.3.2LED模組驅動電路根據其適用的輸入電壓,在其相應的額定電壓下工作,其工作電流、功率消耗應能滿足產品規格書中的要求。在其適用的輸入電壓范圍內的電源供電情況下,能正常亮燈。
試驗方法:根據其適用的輸入電壓,在其額定電壓下供電,待正常工作15min穩定后,測量LED模組驅動電路的工作電流和功率消耗,與產品規格書比較。然后調節供電電壓分別至輸入電壓的上限和下限,各工作15min,目視判斷能否正常亮燈。
6.4性能試驗
6.4.1LED路燈在燈具溫度保護和溫度自動調節功能失效時鋁基板*高溫度試驗打開燈具面蓋,短路溫控開關,斷開負溫度系數熱敏電阻(NTC),使燈具失去溫度保護和自動調節功能,保證燈具全程滿功率工作。在燈具中心區鋁基電路板上貼上熱電偶溫度傳感器或71℃不可逆溫度指示標貼。然后按正常工作狀態裝回面蓋,燈具按正常工作方式架設在溫度調控在30℃±1℃的無風房間或防風罩內,然后給燈具通以額定頻率及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的電源,連續點亮24h,用合適的溫度記錄儀連續監控貼上熱電偶溫度傳感器處的鋁基電路板的溫度,如果*高溫度不超過71℃,則鋁基板*高溫度試驗合格,反之則不合格,或斷電后打開面蓋觀察溫度指示標貼是否有變黑,如果沒有變黑,則說明鋁基電路板溫度不曾達到71℃,則鋁基板*高溫度試驗合格,反之則不合格。
6.4.2LED路燈過溫保護功能試驗
把LED路燈燈體放入空間足夠的強制對流通風的恒溫試驗箱,把試驗箱溫度設定在76℃,并開啟加熱,當溫度到達設定值后保持1h,再給燈具接通額定頻率及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的電源通電使燈具正常工作1min,觀察燈具是否正常亮燈,然后切斷燈具電源,把試驗箱溫度設定調到84℃,當溫度到達設定值后保持1h,再給燈具接通額定頻率及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的電源通電使燈具正常工作1min,觀察燈具是否正常亮燈。試驗完畢。如果LED路燈在76℃恒溫試驗箱中通電時燈具亮燈,在84℃恒溫試驗箱中通電時燈具不亮燈,則LED路燈過溫保護功能試驗合格,否則不合格。
6.4.3LED路燈控制電路異常保護功能試驗
6.4.3.1打開燈具面蓋,讓燈具內部溫控開關不工作,放入有足夠空間的恒溫試驗箱,此時恒溫箱內的溫度應為環境溫度25℃±5℃,電源線引出箱外,接入1只功率計,然后給燈具通以額定頻率及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的電源,工作30min穩定后記錄燈具在室溫環境的功率值P1,關閉燈具,開啟恒溫箱,把溫度設定在65℃,等箱內溫度到達設定值后,繼續保持1h,再給燈具通電,讀取記錄此時的功率P2,同樣的方法,測量并記錄下燈具在環境溫度為68℃時的功率P3、73℃時的功率P4。試驗結束。
6.4.3.2根據6.4.3.1試驗記錄作判定,只有滿足如下關系才合格:
P2=(1±0.08)*P1
P3=(1±0.08)*0.8P1
P4=(1±0.08)*0.5P1
6.4.4控制電路異常試驗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打開燈具面蓋,將控制電路中的任一元器件開路或者短路以產生*不利狀態,裝回面蓋,將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然后把燈具接入足夠容量的電源,通以額定頻率及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的電源直至保護裝置動作或穩定。
試驗后的燈具的外殼不應爆裂、燃燒或變形以致降低燈具的外殼防護等級和影響到**。
6.4.5LED路燈抗LED組件異常試驗
6.4.5.1打開燈具面蓋,將每組LED短路一部分LED(約占串聯總數的一半左右),并且在這組LED的恒流驅動電路輸出電路中串聯上直流電流表監視驅動電流,然后蓋上面蓋,將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接通電源電壓為額定電壓1.1倍、頻率為額定頻率的電源,如果該組LED未被短路的LED仍能正常工作,且這些能點亮的LED驅動電流值與未短路一部分LED前的正常值相差不超過±10%,連續點亮4h無異常變化,則可進行6.4.5.2的進一步測試,如果該組LED未被短路的LED不能正常工作,或這些能點亮的LED驅動電流值與未短路一部分LED前的正常值相差超過±10%,則判定LED路燈異常試驗不合格,試驗結束。
6.4.5.2經6.4.5.1試驗合格的樣品,將該組LED全部短路,即LED路燈該組LED恒流驅動輸出端短路,然后裝回面蓋,按6.4.5.1方法通電4h,然后去掉該組LED短路狀態恢復LED路燈到正常狀態,重新通電。如果恒流驅動電路恢復正常工作,且該組LED驅動電流值正常,則判定合格。如果該組LED短路去除后恒流驅動電路不能恢復正常工作,或該組LED驅動電流值與正常值相差超過±10%,則判定LED路燈異常試驗不合格,試驗結束。
6.4.6LED路燈防潮、排潮呼吸功能試驗
把燈具面蓋打開,用3g脫脂棉醺上5g電阻率為2000歐姆·厘米的水(用蒸餾水加很少量的NaCl調制),放入燈具內腔貼近散熱器主體處(注意不要直接接觸電路板和元件),然后蓋上面蓋,將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電壓為額定電壓、頻率為額定頻率的電源,按照點燈5h、滅燈3h,這樣循環6次共48h;接下來切斷燈具電源,把燈具放入80℃的高溫試驗箱并保持12h,然后把燈具取出,冷卻到40℃以下,再接通電源,燈具應能正常點亮;打開面蓋觀察,電路板上應無電火花痕跡,內部應無結露,脫脂棉中水份應基本干燥。否則,燈具防潮、排潮不合格。
6.4.7LED路燈總向下光通量與燈具耗能比試驗
將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待燈具工作30min穩定后,分別測量總向下光通量和燈具消耗的功率,然后計算出總向下光通量與燈具耗能比。
6.4.8LED路燈單燈照度均勻度試驗
將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待燈具工作30min穩定后,參照EN13201-3和EN13201-4的方法或類似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測量LED路燈的平均照度。
6.4.9LED路燈照度分布測試試驗
在暗室中,LED路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將LED路燈發出的光投射到距路燈等體平面2.0m的墻上,目測觀察路燈的照度分布。若很明顯可觀察到矩形的照度分布,則合格。否則,更換封裝透鏡直至路燈的照度分布達到矩形照度為止。
6.4.10LED熱阻試驗
LED安裝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使用合適的熱阻測量儀器(如ZWL-A00型熱阻測量儀),將LED按正確的極性裝入測試臺夾具,打開ZWL-A00型熱阻測量儀電源開關,設置測試條件為:測量溫度為室溫加2℃、測量電流為5mA、工作電流為350mA、溫度系數為9.99。然后按“確認”鍵,進入自動測試狀態。測試大約經過1小時左右,測量完成并自動顯示出結果,記錄下測試結果。測量結果如熱阻≤12℃/W即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5**試驗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試驗應符合5.5的規定,對LED路燈按GB7000.1和GB7000.5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對普通照明用LED模組按IEC62031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對LED模組用交流或直流供電的電子控制裝置按IEC61347-2-13和IEC62384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6.6電磁兼容試驗
試驗應符合5.6的規定,按GB17743和GB17625.1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6.7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試驗應符合5.7的規定,按GB4208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6.8照明設計試驗
試驗應符合5.8的規定,按CJJ45-2006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6.9激光輻射試驗
試驗應符合5.9的規定,按GB7247.1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6.10LED路燈可靠性試驗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試驗應符合5.10的規定,按GB5080.7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選擇合適的方案進行。
6.11LED路燈光源壽命試驗
將LED路燈新燈單燈按正常使用安裝在在環境溫度為25℃±5℃、相對濕度為55%±5%R.H.的環境下,通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待燈具工作30min穩定后,測量初始光通量,然后在此環境條件下按正常使用連續工作50000小時,再測量光通量,此時的光通量應不低于初始光通量的70%,否則LED路燈光源壽命試驗不合格。
7檢驗規則
7.1LED路燈產品須經檢驗合格方能出廠,并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記。
7.2LED路燈產品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3出廠檢驗
經車間調試合格的產品端,應按型號、生產批號相同者劃分為組,按組提供給質檢部門按表1項目逐個進行檢驗。
7.3.2合格判定
檢驗中出現任一檢驗項目失效,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應退回車間修理。
7.4型式試驗
7.4.1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易地生產批量投產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成批或大量生產的產品每2年不少于一次;
d.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合同規定時;
g.國家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試驗的項目見表2 (末頁)
7.4.2可靠性驗證試驗在生產定型時進行,或按客戶要求,在規定時進行。
7.4.3型式試驗抽樣
型式試驗的樣品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油取。按GB/T2829選擇判別水平Ⅰ,不合格質量水平RQL=30的一次抽樣方案,即
[nAcRe]=[301]
式中:
n——樣本大小;
Ac——合格判定數;
Re——不合格判定數。
7.4.4不合格分類
按GB/T2829規定,不合格分為A、B、C三類。各類的權值定為:A類1.0,B類0.5,C類0.3。累計后小數值4舍5入取整。
7.4.5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檢驗項目不合格類別的劃分見表2,當一個樣本不合格檢驗項目的不合格權值的累積數大于或等于1時,則判為不合格品;反之為合格品。對一個樣本的某個試驗項目發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不合格,均按一個不合格計。
8標志、標簽和使用說明
8.1標志、標簽
每臺LED路燈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或銘牌,包含以下內容:
a〉型號、代號及產品標準編號;
b〉產品名稱的全稱;
c〉制造廠全名及商標
d〉詳細地址;
e〉出廠日期及編號;
f〉IP防護等級;
g〉**注意事項。
8.2使用說明書
每臺LED路燈配置的使用說明書應給出如何**和正確地使用本設備的全部信息。其信息應包含下列內容:
a〉工作原理框圖;
b〉主要技術指標;
c〉控制調整說明;
d〉電氣接線圖;
e〉安裝圖及要求;
f〉**注意事項;
g〉保修事項
h〉常見故障及解決辦法。
9包裝、運輸、儲存LED路燈測試標準及試驗方法
9.1包裝
9.1.1包裝前的檢查
a〉產品的合格證和技術文件、附件、備品備件齊全;
b〉裝箱單和隨機備附件清單齊全;
c〉產品外觀無損傷;
d〉產品表面無灰塵。
9.1.2包裝
9.1.2.1包裝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產品的名稱、型號、數量、執行的標準號等。
9.1.2.2包裝要求
產品應有內包裝和外包裝,包裝應有防塵、防雨、防水、防潮、防振等措施。
9.2運輸
產品應適宜于陸運、空運、海運。運輸裝卸按包裝箱上的標志進行操作。產品在運輸中,不應有劇烈振動、撞擊。
9.
3儲存
LED路燈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70%的庫房內儲存,室內無酸、堿、鹽及腐蝕性、爆炸性氣體和灰塵及雨、雪的侵害。